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和创新思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潜能,着力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院教学水平的提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坚持“专业覆盖、鼓励参与、以赛促学”原则。学院支持和鼓励学生有重点地选择参加政府部门及共青团等主办的全国性比赛、省级比赛;或由教育部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各学科专业学会和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历史悠久、专业性强、权威度高、影响力大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学生参加的各级各类各项学科竞赛和学术比赛。
第二章 竞赛类别
第四条 为规范管理和科学引导,根据历年学院学生参赛情况,对参赛类别进行分类。
综合类:
1.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
2.“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3.“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包含创业计划竞赛、创业实践挑战赛及公益创业赛等三大主体赛事)等。
学科专业类:
1.国家级、省级、校级各类师范生技能大赛;
2.国家部委下属司局级行政部门、省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团省委等直接主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综合性竞赛等。
第三章 竞赛培养
第五条 学院统一组织竞赛前参赛人员选拔,并安排各类技能大赛指导老师,指导老师根据比赛要求全程指导。指导老师选择方式,坚持公平公正自愿,师生双向选择的原则
第六条 时间短、任务急的比赛可由分管领导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安排。
第四章 竞赛组织
第七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类竞赛组委会的要求,在学院分管领导的统筹指导下,由教学科、学工办等部门协调具体工作,根据竞赛要求依托学院组织参赛。
第八条 学院实施竞赛年度备案制度。每学期初,各教研科室提交本年度参赛项目计划报送教学科备案,学团主管活动由学工办进行备案。审定备案的竞赛项目,学院进行经费支持。没有备案且参加非学院统一组织的竞赛,参赛费用自行筹集,且如果使用课题经费或其他职能部门经费,对参加竞赛活动获奖的集体和个人,学院应给予及时认定。
第九条 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学科竞赛总体工作,制定竞赛实施方案(含预期目标、实施计划、指导教师和参赛人员、经费预算等),根据竞赛类别按程序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备。
第五章 竞赛奖励
第十条 学生参加竞赛获奖,主要应用于评奖评优学分认定等环节。对参加已审定报备的竞赛活动获奖的集体和个人,学院应给予及时认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院支委会审议、党政联席会认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由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相关负责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