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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教育|套取科研经费和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08日 11:26      浏览次数: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推出一系列深化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坚持把信任作为科研管理的基础,不断健全完善科研管理体制,切实扩大科研人员在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方面的自主权,有效激发了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和工作积极性。

然而,在这片欣欣向荣的科研图景背后,仍有极少数人背离初心、逾越红线,将信任当作放任,把便利视作可乘之机。

为此,现梳理近年来科研经费领域典型违纪违法案例,希望广大教职工从中汲取教训,以案示警、以案明纪、以案促改,旨在唤醒敬畏之心,筑牢思想防线。

一、以伪造合同、虚开发票为手段套取经费

案例一:利用虚构的技术开发合同套取配套科研经费

某高校原副教授严某为套取学校20%配套科研经费,与马某某商定,由严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先后与马某某实际控制或介绍的10家公司签订虚构的1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同时严某又与另外6家公司签订虚构的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24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70万余元,上述款项作为横向科研经费打入学校账户内。严某指使马某某虚开购买科研材料增值税发票,从学校应当下拨的占合同额20%的配套科研经费中报销,共计报销246万余元。在扣除学校管理费以及未报销的配套科研经费后,严某、马某某共同将配套科研经费220万余元据为己有。

最终,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

案例二: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某高校原孔子文化研究院院长马某,利用担任院长、相关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便利,通过虚开租车费发票,装订、排版费用发票,打印、复印、培训等费用发票,虚列劳务费、学者团队津贴等形式套取科研经费89万余元,同时马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74万元。

最终,马某因犯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警示提醒:凭证真实性是经费使用的底线,不可有任何造假操作。此类违规试图用“虚假凭证”包装非法目的,无真实业务支撑,均属于诈骗或贪污行为。

二、通过伪造合作关系、虚假业务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三: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

某高校原教授陈某某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B公司、C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陈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B公司、C公司账上的国拨经费900万余元冲账套取。

最终,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20万元。

案例四:虚构业务、伪造合同、假冒签字、偷盖公章、公款报销

某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殷某某利用担任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伙同范某虚构12笔采购业务,采取伪造采购合同、假冒主管领导在报销单上的签名以及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560万余元。上述项目经费转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账户后,范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50万余元返还给殷某某,殷某某将其中人民币110万余元用于购买房产、余款用于投资理财和消费支出等。另外,殷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个人旅游费用共计4万余元以差旅费、会议费名义用单位公款报销,据为己有。

最终,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退赔犯罪所得,发还研究所。警示提醒:此类违规以 “无中生有” 为核心,伪造合作主体、业务,每一步均触碰法律红线。外协合作、采购服务、专项服务均需基于真实科研需求,任何虚构行为不仅会葬送学术生涯,更会因 “贪污”“诈骗” 面临刑事处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三、通过违规列支、虚增费用套取经费

案例五:违规报销经费

某高校原处长高某某利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16万余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6万余元。另外,高某某在学校给予科研项目配套的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合计20万余元。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最终,高某某被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免职,追缴全部违规所得。

案例六:套取科研经费违规吃喝

某高校机械学院党委委员李某某从横向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9名硕士研究生每人多发补助500元,要求学生交回多发的500元用于课题组40余人聚餐。李某某在学校纪委与其谈话了解上述情况时,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

最终,李某某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套取费用。警示提醒:科研经费须严格用于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其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无关消费;同时,虚增人员费用、采购成本等手段,会因资金流向异常被监管发现,切勿尝试。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江苏理工学院财务处(如有不妥请联系撤稿)